最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411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布于众,包括欠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这些拖欠贷款的学生,大部分来自贫困的西部和内陆地区。银行的这一做法引发了争议——
背景新闻
据媒体报道,最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1411名拖欠该行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被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以及积欠本息等。积欠本息总计1857.59万余元。
此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也于6月26日公布了500余名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对于工行两地分行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发了网友的争议。
互联网催收:“能够取得好效果”
工行北京市分行向媒体发送的通稿称,采取网络公告催收的方式催收不良助学贷款,是“希望能同长期无法联系到的借款人取得联系,同时希望能够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
工行北京市分行称,该行通过委托清收的方式对国家助学不良贷款的催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由于部分借款人缺乏诚信观念且流动性又很强等原因,仍有一批借款人无法取得联系。
工行北京市分行自1999年开始开办国家助学贷款,截至2007年6月末,有2244笔合同已经到期但仍未能清偿贷款,贷款余额1186万元。
该行认为,通过互联网传播效率更高、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对借款人进行催收,“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网友争议:是侵害隐私还是实属无奈
两地工行先后在网上公布不良助学贷款借款人信息后,引发了网友的争议。
有网友认为,此举是对个人隐私的侵害。而另一观点则表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银行此举实属无奈,大学生首先应讲究诚信,“没有诚信,就应该受到监督。”
工行广东分行一宣传工作人员表示,该行的《债务催收公告》中,已经注意到了欠款人的隐私问题,对个人信息只公布了姓名,并隐去了身份证号码的后三位。
工行广东分行表示,公开拖欠贷款学生姓名的做法,与北京市分行只是巧合,没有事先商定。
而还有网友发问:为什么众多其他行业、数额更大的不良贷款,银行不予公布,而对于这些大多在万元左右的贷款,首先曝光?
对于这一问题,两地工行未予回应。
催收效果:7人明确表示近期还款
工行北京市分行称,网络催收公告发布后,已有13名借款学生主动与工商银行取得联系,其中7人明确表示于近期归还积欠贷款本息,“网络公告催收初见成效”。
工行广东省分行则未向记者透露催收公告发布后的回应如何。
观点一
银行曝光助学贷款未还学生有多重风险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对于银行曝光助学贷款未还引来的一些争议,焦点在于此举是否侵犯了公民隐私权。从法律上来说,银行曝光这些学生妥当吗?
孙健(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行曝光助学贷款未还学生引发了争议,其实说明了银行的曝光做法没有明确的合法依据,因此我觉得银行这种行为是有风险的。
首先,银行曝光助学贷款未还学生涉嫌违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于学生“助学贷款未还就曝光”来说,实际是对学生的“示丑”行为,将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害。虽然说银行对欠贷款学生拥有债权,也不能以此理由要求学生放弃人格尊严,放弃名誉权。如果当事人因为有了债权,就可以对债务人“曝光”败坏债务人的名誉,因为有了债权,就可以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剥夺,再或者因为有了债权,就可以侵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那么宪法对公民的人权保障还何以能实现?
其次,银行做法似乎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据全国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学生资助处负责人在今年7月20日上午做客新华网时讲,从现在执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来讲,规定学生毕业以后6年内还清贷款,其中毕业后的前两年可以不还款,这叫做宽限期。如果毕业以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或者收入不高,在这两年可以先不还款,到第三个年头再开始还款。给学生一个缓冲的机会,基本上是6年要还清。如果学生真的到了6年以后还不能还清贷款的话,一定要和银行取得联系。而从网上被曝光学生的情况看,很多都是2001年或者以后发放的助学贷款,即使是从发贷的日期来算,也不超过6年,按教育部官员的说法,并不违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曝光助学贷款未还学生,并不符合国家政策。
最后,对于助学贷款未还的学生来说,之所以造成未还的局面,原因可能是多样的,并不完全都是不诚信,比如有媒体报道,有的学生不知道如何还贷,还有的学生还贷被拒等,把这样的学生也予以曝光,并不合适。而且公布助学贷款未还学生“黑名单”,银行需要特别谨慎,否则一旦出现错误,银行也面临诉讼的风险。
观点二
“助学贷款违约公示”合同疑似“霸王条款”
何向东:据了解,去年3月,教育部为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就曾表示要对违反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学生实行新闻媒体公示制度,其实也就是“曝光”。对此,教育部称,在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当借款人发生严重违约时,同意将其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承诺。如果贷款协议上确实有学生的违约承诺,银行的行为是否就合适呢?
孙健:具体到每个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协议,我们并不能知道是否有像教育部所说的条款内容。如果有,我觉得这里也是有法律问题的,因为“助学贷款违约公示”的合同条款疑似“霸王条款”。
我们知道,在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学生与银行之间的助学贷款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对于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内容真实,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但事实上,学生与银行在签订协议时,学生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
对于“助学贷款违约公示”这样的借款合同条款来说,一旦实施,将会损害欠贷款学生的名誉。由于“助学贷款违约公示”实质上是要求学生“欠贷款就要放弃人格尊严、名誉权”,这样的内容我想一般不会是学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能是银行一方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学生的结果。而且,这种贷款合同条款属于排除作为贷款一方的学生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在学生处于急迫需要的情况下签订的,有乘人之危的成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使是学生放弃了撤销权,对于银行来说,拿“助学贷款违约公示”条款“胁迫”学生还贷,是“诚信”之举吗?
更重要的是,“助学贷款违约公示”条款其实具备了“霸王条款”的主要特征。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其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减免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于“助学贷款违约公示”来说,银行如何向学生追讨贷款是银行的责任,而银行为了能“顺利收贷”,利用其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将学生“助学贷款违约公示”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之中,并强迫学生接受,显然是减免了银行的追贷责任,而加重了学生还贷责任。
当然,有些故意拖欠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实“可恨”,即使如此,银行不应当在订立借款合同之初,就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贷款学生屈服于“助学贷款违约公示”之约。而对于教育部门来说,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都应是其不可回避的职责,可当“助学贷款违约公示”这样对贷款学生“不利”的条款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时,教育部却要为“助学贷款违约公示”摇旗呐喊,令人遗憾。
观点三
银行曝光助学贷款未还学生效果有限
何向东:在对这一事件的争议中,很多人都谈到了要用信用制度来解决学生贷款不还的问题,但在这种信用制度建立并完备之前,还得靠现有法律来解决。对于借款来说,有个法律保护的期限问题,比如一般是两年不主张权利,将丧失权利。对于银行来说,我觉得除了这种做法可以促使一些学生还款外,是否还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呢?
孙健:当银行曝光助学贷款未还学生后,有些学生已经主动与银行进行了联系,起到了一些效果,但这种效果是有限的。我也注意到银行发布的是“债务催收公告”。这种公告形式并非法律所规定,如果债务人不理会,并不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比如“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等。但银行的债务催收公告,并不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因而不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就目前情况下,解决助学贷款不还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之前,最好的办法只能是通过法律途径,即使找不到人,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当助学贷款不还问题进入法律程序,比如银行提起诉讼后,当找不到人时,由法院来发布公告,即使是涉及学生的部分信息(法院公告关于涉案人信息一般比较少,多数情况下仅涉及当事人姓名及案由),也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引起争议。而且也可以避免银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权利的风险。
所以,我认为银行通过曝光的方式来解决助学贷款不还的问题,效果有限,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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